2011年3月17日

參考與抄襲的差別藝術

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出版業,在出版業裡最嚴重的就是抄襲與模仿。我們在那個時後,要寫出非常多不一樣的測試評薦文章,當然也會搜尋網路上許多資料來參考自己該要怎樣撰寫文章。但最忌諱的就是,一字不差含標點符號都完全一樣。

讓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的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第 7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的意思就是,可以參考他人文章重新編排,即可變為新的著作,以獨立的著作權保護之。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網路上很多圖片是屬於創作者所有,或是圖庫方式販售,都有其授權的使用過程。如果自行拍照或是在Googel上自行取用,將會違反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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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抄襲」是一般通用語,在著作權法上並無「抄襲」之字眼,只有全部或部分的「重製」及「改作」。「重製」是指「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本段文字來自於: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66
 
因此在撰寫文章時,如果要引述超過「8個字」以上對話,就需要以「參考文章」或是「引文」來做一個註解。如果超過8字以上,包含排版、排列等方式都完全相同、即屬於重製範圍。


只要超過8字以上,未註明出處,經通知後不願意修改其內容,即可以著作權法處之。

那「參考」的定義又是什麼呢?基本上,參考即是,將參考後的文字自行撰寫成新的文字排列內容,就算是新的著作權的產生,就算是觀念相似也可以是新的著作權。所以請各位記得,要參考網路資料時,別忘了上下左右包括文句都顛倒重寫,這樣就算是雷同的內容,也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但如果整個內文或是表格都包括大標小標排列的上下順序都一樣的話,也就是說就算是「參考」同一份資料,很巧的寫出一句話超過8個字一樣,都算是重製或是改作,其著作權的認定是將會採「時間」先後來做認定的,並不是用嘴巴在網路上吵吵就能夠得到公理的。

目前手上剛好有範本,但礙於我們習慣性不與人爭執的立場,暫不貼出。只是希望大家能夠瞭解著作權的使用及規範,不要自己觸犯了法律還不知哦!

另外,三人以上場合即是公開場合,所以就算是封閉型的FB,任意漫罵他人,也是觸犯公然毀謗及侮辱罪,是刑法非民事,一旦案件成立就會有案底,希望大家在網路上發言時,也要多小心才是。